博罗“病死猪肉案”11人获刑

产品时间:2023-03-19 11:01

简要描述:

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湘、刘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计出售了近15万斤杀猪肉运至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行由刘某湘和妻子文某慧展开销售。审理机关指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辟、方某入、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的不道德已包含罪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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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湘、刘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计出售了近15万斤杀猪肉运至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行由刘某湘和妻子文某慧展开销售。审理机关指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辟、方某入、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的不道德已包含罪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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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湘、刘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计出售了近15万斤杀猪肉运至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行由刘某湘和妻子文某慧展开销售。审理机关指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辟、方某入、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的不道德已包含罪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后指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辟、方某入、周某杨、罗某海的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5人的不道德包含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对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平均有期徒刑,分别处予25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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