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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鉴于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根本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等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司法解释通篇反映了惩办的态度。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实施。
非法加到可以“剧毒危害”定罪食品非法加到不道德危害极为相当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具体了法律限于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不存在的用于剧毒、危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不道德,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具体此类“偏移加到”不道德某种程度归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剧毒、危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停止使用物质具备的相当严重危害性,具体国家停止使用物质即科剧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加到停止使用物质的不道德皆应生产、销售剧毒、危害食品罪定罪惩处。
三是基于当前食品中非法加到停止使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保健食品中加到副作用危害相当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食品中加到“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不道德不应以生产、销售剧毒、危害食品罪定罪惩处。法律细化构建全程覆盖面积司法解释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不存在流通、储存环节的加到不道德,首次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构建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面积;针对食用农产品栽种、养殖中的欺诈加到问题,具体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基于欺诈加到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归属于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食品欺诈加到不道德不足以导致严重事故或者其他相当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应以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惩处。司法解释还首次具体,生产、销售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作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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